宅基地动迁利益纠纷司法实务

2023-12-13 16:32:08

宅基地动迁往往因涉及房屋主体人员复杂、动迁利益较大等原因,引发较多的动迁利益分配、分家析产、继承等纠纷,本文以上海地区司法实务为例,总结归纳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

一、动迁利益的分类

宅基地动迁后,利益大体可被分为三类:

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利益;

2.地上物补偿利益,包括房屋附属设施、棚舍、无证建筑等设施拆迁补偿利益;

3.其他补偿利益,如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特殊对象补贴、自留地补偿费用等其他拆迁补偿利益。

二、动迁利益分配的一般性原则

1.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利益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上海市拆迁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计算方式主要有“数砖头”和“数人头”两种,现阶段基本上以“数砖头”为主。“数砖头”一般为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三者之和乘以有证建筑面积。其中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系对房屋本身拆除的补偿应归属于房屋产权人;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平均享有。

2.地上物补偿利益,包括房屋附属设施、棚舍、无证建筑等设施拆迁补偿利益通常归属于宅基地房屋的产权人,但实际上,因某些宅基地建筑年份较为久远,存在翻修翻建等情形,且翻修翻建人并非房屋产权人,此时这部分利益归属于实际翻修翻建人。

3.其他补偿利益,如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特殊对象补贴等其他拆迁补偿利益的一般分配原则如下: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等费用归属于实际居住、使用宅基地房屋内人员。

特殊对象补贴如独生子女在拆迁时会按多人计算,此部分目前实践中如何分配尚存不同的意见。部分判决认为独生子女特殊补贴是基于特殊身份给予的,故应归特殊身份人员所有;部分判决认为独生子女身份的取得系由于其父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奖励的对象一般为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故因独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补偿利益,应归独生子女的父母所有;另有绝大多数司法判决将独生子女特殊补贴归属于独生子女的父母及独生子女共同所有。

三、拆迁利益人认定的相关实务标准

1.宅基地使用权相关人员拆迁利益的认定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证中登记的人员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利益。但实务中拆迁情形各有不同,以下列举几种常见情形下法院对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利益相关人员的认定:

户籍迁出人员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证中登记的人员后迁出户籍,需结合户籍迁出人员是否被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且在他处另有宅基地,若案件中无相关证据证明户籍迁出人员被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且在他处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的,法院一般将其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支持其享有相应拆迁利益。【(2020)沪0117民初9736号】

户籍迁入人员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证中未登记人员,后因结婚等事项在拆迁前将户籍迁入拆迁房屋的,如被此种情形下须结合各区、各街道的拆迁文件,如征收单位在征收协议中将户籍迁入人员认定被安置人口,即使该人员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也有权分得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征收补偿款。【(2021)沪02民终3408号】

死亡人员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拆迁开始前死亡的,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拆迁利益,拆迁款项应当由其余宅基地使用权人均等享有。【(2016)沪0117民初1806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一户中全部成员死亡时,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利益可由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拆迁开始后死亡的,依旧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拆迁利益,该部分利益由继承人继承。【经典案例(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

继承人份额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必须要经过特定程序—即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继承取得。【(2017)最高法行申6780号】

2.宅基地房屋产权相关人员拆迁利益的认定标准

宅基地房屋产权的取得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经审批后初始建造取得: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用地审批表等文件中核定登记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产权人,可均分房屋货币补偿款;若有相应证据证明各人对房屋建造的关系及贡献度,则按相关证明分配补偿款,即出资贡献多者一般应多分房屋产权拆迁利益份额。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房屋建造出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且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出资主张的,法院一般将建造房屋时农户内成年成员视为房屋建造出资人平均分配补偿款。【(2019)沪01民终9627号】

二是通过继承取得:继承人依据继承享有宅基地地上物部分拆迁利益。

三是通过翻建取得:若拆迁宅基地房屋经审批后经过翻建,即在宅基地上拆除原有房屋重新建造新的房屋,房屋翻建前的居住情况、翻建的出资情况以及翻建是否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等问题将影响法院对房屋拆迁利益的分配。

房屋产权人对宅基地房屋进行翻修、装修后的份额认定:一方提出相应主张的,应当提交相关装修材料予以证明,若能证明翻修、装修事实,对翻修人予以多分房屋补偿款。【(2019)沪01民终9627号】

作者介绍:


李秀鹏律师,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

李秀鹏律师本科及硕士分别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并在公司治理及企业合规与内控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所服务的客户有多家国有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其中包括上海银行、恒丰银行、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保险等多家金融机构。

张诗艳,红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取得云南师范大学哲学学士学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