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征用行为,共同打赢疫情攻坚战
2020-06-02 10:15:17新冠疫情牵动全国人民的心,要想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不仅需要前线医护人员的努力,也离不开后方的物资供给。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采取不同措施,有的征用酒店宾馆作为隔离观察点,有的征用工厂物资或生产设备用于抗击疫情。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应如何配合行政机关的征用行为,更有甚者,会因不配合或配合不当而受到惩戒处罚。本文旨在帮助企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征用行为,共同打赢疫情攻坚战。
概念解析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有三个特点:首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体现了行政主体的强制性,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配合行政征用系行政当对人的义务;最后行政主体在征用后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4.2.1: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救援力量和储备物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指定救治单位和应急避难场所。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企业行为指南
疫情期间,企业应如实向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汇报企业现有人、财、物等资源,随时做好“战斗”准备;在接到行政机关的征用通知后,应立即将厂房、设备移交给行政机关,并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征用期间,行政机关要求企业保持生产运营的,应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征用结束后,应配合行政机关做好财产返还工作,通过评估鉴定等合法方式妥善协商解决补偿事宜,不可故意扩大损失,漫天要价。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在目前全国上下各部门对疫情防控均严阵以待的态势来看,不排除政府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对抗拒被征,拒不履行被征用义务的企业的诚信记录进行不良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