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稳岗政策,应对当前困境

2020-06-02 10:11:20

       2020年冬春之交一场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新型肺炎席卷全国,国民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国家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使得部分民营企业尤其中小微企业面临巨大的生产损失压力。企业要摆脱困境,要生存,在开源路径不畅的情况下,自然就要考虑节流的办法,控制劳动成本就是其中的选项之一。对于控制劳动成本,企业最简单最直接的做法就是裁减人员,但是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企业裁员并不一定是控制劳动成本的最佳选择。

企业经济性裁员有明确的法定条件、选择裁减人员有相关限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在实务中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就有较严格的规定,《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可能不完全一致,但在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企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可参考(2019)川01民终907号案例),否则法院会认为该企业不满足经济性裁员法定条件,属于裁员违法。而且,在疫情防控形势下有还有新的限制性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规定,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企业以裁员应对当前的困难形势,即不能体现社会责任的担当,又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较高的操作成本。

我们的建议:企业用好稳岗政策,以灵活方式应对当前困境。

为克服疫情影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劳动关系,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文件中都提出了“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要求,同时作出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协调人社等部门,鼓励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帮助做好就近招工工作”等稳岗政策安排。这些政策对企业应对当前困境有较大支持。

现在简单分析下“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和“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两项措施。

从“鼓励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这一条切实感受到了政府对企业的支持。何谓“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这这其中蕴含了很多层意思,逐一分解如下:

1、休息日:从标准工时来看,现在国家执行的是“做五休二”,星期六、星期日是休息日;

2、年度内:全年有52周,每周两个休息日,一共有104个休息日;

3、综合调剂使用:企业可以把这个休息日集中起来,综合调剂使用;

4、休息日是无薪日的。

笔者理解可以把后面的休息日都放到前面来,后面补工作日就是了。需要提醒的是,《劳动法》规定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后续综合调剂的时候,要至少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安排,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是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的,单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但在安排过程中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因素。因此,如果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而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即可以做到执行政府要求,又可不额外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笔者认为并不违反条例和政策的规定。至于企业自设福利假,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企业有权自行灵活调剂安排。

在此提醒:现在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均是临时性政策,执行的期限及执行过程中的调整,请企业时刻关注政府发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