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专刊 | 对延长假期与延迟复工决定所涉劳动关系的法律解读

2020-06-02 09:51:08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针对延长假期与延迟复工的两则通知,个人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解读供大家参考(具体相关政策以官方规定为准):

一、延长的三天假期不算法定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我国法定假日共11天,即元旦:1月1日(1天),春节:初一、初二、初三(3天),清明节:清明节当天(1天),劳动节:5月1日(1天),端午节:端午节当天(1天),中秋节:中秋当天(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3天)。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属于临时性措施,因此本次延长的三天假期不属于法定假日。

二、企业应当执行通知要求

  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的目的是防控当前疫情,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采取的措施。若无政府安排的特殊生产任务,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延长假期内的工资支付

延长的三天类似于“休息日”,因工作确需上班的,相当于周末加班,企业首先应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与休息日不同,延长的春节假期则属于有薪休假,而休息日无薪。

四、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基于延迟复工的目的,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出台前,可以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正常复工的,不算作加班,应属于正常出勤,员工在此期间上班是没有补休的。

五、居家办公期间尚无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延迟复工的目的在于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岗复工的人员,……,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由此,个人认为居家办公对阻断疫情传播没有妨害,可以或者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可以居家办公。居家办公期间不算作加班,这是正常出勤,员工在此期间上班无需支付加班费或补休。

六、可否以年休假抵顶

《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是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的,单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但在安排过程中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因素。因此,如果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而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即可以做到执行政府要求,又可不额外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个人认为并不违反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只是存在员工年休假有无(新员工)及休假天数不同的问题。

七、企业不执行“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要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企业不执行“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法律风险极大。

疫情当前,坚决执行防疫措施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雇主品牌的问题。望企业积极响应通知要求,从自身做起,共克时艰。